进供热计量作业,加强供热计量处理,近来,天津拟定了《关于加强我市供热计量处理作业的告诉(征求定见稿)》,并向社会揭露征求定见。《告诉》中清晰——
到达或超越我市二步节能规范的既有寓居修建,应依照我市有关要求逐渐推进供热计量改造,设备供热计量设备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对改造作业予以合作。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要定时进行热量表抄表,鼓舞施行长途户内温度收集。供热单位应经过剖析热量表数据,进行节能调理,并在采暖期完毕后做好总结剖析。
如供热单位或用热户对热量表计量准确度有疑义的,可自愿托付相关安排对热量表进行检定,依照“谁托付、谁付费”准则,检定费用由托付方付出,但热量表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热单位承当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热户替换合格的热量表。
到达或超越我市二步节能规范的既有寓居修建,应依照我市有关要求逐渐推进供热计量改造,设备供热计量设备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对改造作业予以合作。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要定时进行热量表抄表,鼓舞施行长途户内温度收集。供热单位应经过剖析热量表数据,进行节能调理,并在采暖期完毕后做好总结剖析。
如供热单位或用热户对热量表计量准确度有疑义的,可自愿托付相关安排对热量表进行检定,依照“谁托付、谁付费”准则,检定费用由托付方付出,但热量表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热单位承当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热户替换合格的热量表。
3、可将书面定见邮递或传真至天津市供热燃气处理业务中心;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金融广场大厦A座;电线
为推进我市集中供热体系供热计量作业,加强供热计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修建节能法令》、住建部《民用修建供热计量处理办法》及《天津市供热用热法令》等法律法规、方针、技术规范及规范,结合我市实践,拟定如下要求:
一、各区城市处理委依照供热处理职责分工,担任本辖区内的供热计量处理作业。
二、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作业的施行主体和供热计量收费的职责主体,应依照供热计量的作业方针活跃推进供热计量作业,做好供热计量设备的运转保护和能源消耗统计作业。
到达或超越我市二步节能规范的既有寓居修建,应依照我市有关要求逐渐推进供热计量改造,设备供热计量设备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对改造作业予以合作。
四、供热单位应加强新建民用修建供热计量设备设备的事前和过后处理,以确保供热体系设备无缺并具有供热计量功用。
开发项目建造前,供热单位应与开发建造单位签定合同,清晰供热计量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规范,供热计量设备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的置办及设备费用由开发建造单位担任,供热计量设备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的收购、设备、保护和处理由供热单位担任。
开发项目建造完成后,供热单位应参与由开发建造单位安排的竣工质量检验和移送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处理检验手续和工程移送手续。
五、供热单位应收购契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职业、当地规范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设备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
六、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设备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的出产出售单位签定合同,两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形成丢失的补偿职责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好。我市一般做法为质保期应不低于8年,质保金应不低于中标价格的10%。
七、供热计量设备的折旧、周期检定和相关修理保护等费用应计入供热本钱。供热计量设备超越正常运用年限需替换时,其费用由供热单位承当。
八、供热单位应加大供热体系节能改造力度。对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依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体系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下降能耗,施行供热体系计量处理,具有供热计量收费条件,到达供热体系节能作用。
九、我市新建和施行改造的既有热源、热力站,应设备供热计量设备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完成与天津市供热应急与能耗监测处理渠道联网。既有热源、热力站,应逐渐设备供热计量设备和数据远传通讯设备。
十、国产热量表应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用具型式同意证书》;进口热量表应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用具型式同意证书》。
十一、热量表应满意国家和职业规范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户用热量表的热能计量单位应为千瓦时(kWh)或吉焦(GJ),热源和热力站用热量表的热能计量单位应为兆瓦时(MWh)或吉焦(GJ)。热量表应选用内置可替换电池或外部电源。
十二、用于供热计量的热量表在设备运用前应经过初次强制检定,获得检定合格证书。
十三、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签定计量供用热合同,合同参照《供用热合同(计量收费)演示文本》,供热计量价格依照市和区相关部分有关规定履行。
十四、采暖期内,供热单位要定时进行热量表抄表,鼓舞施行长途户内温度收集。供热单位应经过剖析热量表数据,进行节能调理,并在采暖期完毕后做好总结剖析。
十五、如供热单位或用热户对热量表计量准确度有疑义的,可自愿托付相关安排对热量表进行检定,依照“谁托付、谁付费”准则,检定费用由托付方付出,但热量表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热单位承当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热户替换合格的热量表。
十六、供热单位和用热户违背《天津市供热用热法令》供热计量有关规定的,由有关法律部分依法进行查办。
十七、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新建住所室内采暖体系一概设备热计量收费设备的告诉》(建办〔2001〕614号)、《关于下发〈天津市供热计量实验项目热计量设备抄表保护和室内测温处理办法〉的告诉》(津热办〔2007〕6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热量表动态处理办法〉的告诉》(津热办〔2011〕42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热量表闭合服务处理细则〉的告诉》(津热办〔2014〕35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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